香港律師公證按用途分為國際公證和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兩類:
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(香港)
根據(jù)《中國委托公證人(香港)管理辦法》(下稱“《管理辦法》”)之規(guī)定,委托公證人的業(yè)務范圍是證明發(fā)生在香港地區(qū)的法律行為、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,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。
為統(tǒng)一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出證程序格式及要求,進一步規(guī)范委托公證業(yè)務,提高公證文書質量,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據(jù)《管理辦法》制訂《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(guī)則(試行)》(下稱“《辦證規(guī)則》”),要求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需按照《辦證規(guī)則》各項規(guī)定辦理。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托公證人親自辦理,即親自審查相關文件,核查當事人身份,見證當事人簽名,并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,不得由他人代替。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、真實性的要求。
中國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大致可分為五類:
1.聲明書
2.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件
3.證明法律事實
4.證明文件的原本及復印本
5.證明雙方或多方面簽署的法律文書
文書的具體內容包括:
l 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;
l 申請內地親戚來港聲明書;
l 繼承(放棄繼承)遺產聲明書;
l 申請辦理夫妻關系(結婚)聲明書;
l 申請回內地收養(yǎng)子女聲明書;
l 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;
l 個人委托書;
l 贈與書;
l 公司委托(授權)書;
l 公司注冊(登記)證明書;
l 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;房地產買賣合同;
l 房地產抵押合同;
l {香港服務提供者}定義的公證文書;
l 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{審核、登記和加章轉遞}后才具有法律效力,受中國法律保護。
l {最高人民法院}與{司法部}《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》: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,不具公司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(zhí)行效力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