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識產權法為本地法,例如由香港法律賦予的權利只適用于香港特區(qū)。但是各項國際條約均規(guī)定各締約成員國或經濟體系須承認其它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用于香港特區(qū)的主要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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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保護工業(yè)產權的《巴黎公約》;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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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-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《伯爾尼公約》;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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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- 國際版權公約 ;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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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- 保護錄音制品的制作人,免其制品在未獲授權下被復制的《日內瓦公約》;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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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- 《專利合作條約》; 及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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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- 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》。 
 
中國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。本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,符合該組織在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(xié)議》中訂明的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