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
  按照股東責任上限不同,大致分為三類 
- 有限公司:又分私人公司及公眾公司(上市公司),以下介紹私人有限公司
 股東責任上限:為其未繳股本的金額。即公司清盤時,股東毋須額外提供資產以清付債務。 適用范圍:一般業(yè)務規(guī)模較小的商業(yè)機構。   
優(yōu)缺點:  
 優(yōu)點  | 
 缺點 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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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責任有限   | 
 需向公眾披露資料 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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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延續(xù)性更長   | 
 成立及維持公司需要大量文件,費用較高 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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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融資容易   | 
 遵辦《公司條例》程序繁復 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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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獨立法律個體   | 
 公司結業(yè)只能清盤 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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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股份轉讓方便 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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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擁有權、管理權分開 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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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擔保有限公司:一般指沒有股份資本的公司
 股東責任上限:相等于在公司章程中所列之同意出資的數額。 適用范圍:非營利機構,如成立會所、社團、學校、慈善團體等。   
- 無限公司:
 股東責任上限:無上限。若公司清盤時資不抵債,股東有責任提供額外資產,以清付所有債項。 適用范圍:一般商業(yè)機構。   
分行
  外國企業(yè)如欲在香港經營,可以分行形式登記注冊。分行與其總公司為同一法人,而成立分行須受《公司條例》第XI部規(guī)管。外國企業(yè)必須在香港有一辦公地址,并授權一名代表負責業(yè)務。獲授權代表可以是個人,也可以是律師事務所或專業(yè)會計師事務所,但必須為香港居民。
  分行必須在開業(yè)后一個月內,向商業(yè)登記署登記。  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