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盟委員會通過第2009/563/EC決議,建立了歐盟鞋類生態(tài)新準則,有效期至 2013年7月4日。而一直治用的1999/179/EC 及2002/231/EC決議,將會適用至2010年3月31日。
新準則強調新標簽只會頒發(fā)予不包含任何電動或電子部件,符合新決議附件內準則的產品,包括有害物質限制,能量消耗及包裝材料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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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測試項目  | 
 2009/563/EC 標準要求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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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六價鉻  | 
 不得含有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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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用于最終產品物料的砷、鎘、鉛  | 
 不得含有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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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游離及水解甲醛  | 
 皮革: 檢出限制- 150ppm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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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大皮耗水量  | 
 <35 m3/t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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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排放污水COD的含量  | 
 直接排放的污水<250毫克/升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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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制革理后污水中的三價鉻含量  | 
 <1毫克/升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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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五氯苯酚、四氯苯酚及其鹽、酯類  | 
 不得含有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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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偶氮  | 
 不得含有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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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致癌或誘發(fā)生殖突變的有害物質  | 
 不得含有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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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烷基酚乙氧基化合物 和 全氟辛烷磺酸鹽  | 
 不得含有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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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引起皮膚過敏的染料  | 
 遵照67/548/EEC或1999/45/EC規(guī)定,R43已禁用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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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鄰苯二甲酸鹽  | 
 只有符合67/548/EEC的才允許使用,DNOP、DINP、DIDP等不允許于產品中使用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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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生物殺菌劑  | 
 只允許在98/8/EC中附件IA許可取錄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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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有機揮發(fā)溶劑  | 
 <20克/ 雙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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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物理測試  | 
 a) 鞋面曲折測試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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